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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知識
拍賣中,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發布時間:2024-03-22 來源: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案例簡介
案例評析
(一)拍賣特定標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進行價格評估。
是否對拍賣標的強制進行價格評估,并據此或參照確定拍賣保留價,應當依照《拍賣法》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判定。《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該條文表明,委托人不僅具有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的權利,同時,有義務在拍賣涉及國有資產或依照法律或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標的時進行評估并以此確定保留價。案例中,委托人為公安局,委托標的為罰沒財物。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第十六條第四款也規定:“……采用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一般應當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保留價一般參照價格認定機構或者符合資格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確定……”根據上述規定,罰沒財物拍賣一般均應進行評估,并參照評估價格確定拍賣保留價。
(二)評估報告過期以后即喪失效力,原則上不再發揮價格參照的作用,但規范性文件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
關于拍賣期間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后的效力問題,《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等規范拍賣行為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均未作出明確規定。依據法理,具有法定有效期或聲明有效期的法律文件或文書僅在其有效期內發生效力,除非發生或出現法律或規范性文件明文規定的除外情形。目前,約束司法拍賣和罰沒拍賣的規范性文件均有對應規定。在司法拍賣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按照評估報告載明的期限確定。進入拍賣程序后,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不影響后續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程序的繼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5號)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議價、詢價、評估結果有效期內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確定參考價,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公開拍賣發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于前次拍賣保留價的80%。”
(三)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的,在條件具備的前提下可以繼續使用。